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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起商品“特价”新规定


http://news.ppzsw.com   2006年05月08日

  “五一”黄金周期间,五花八门的商家促销活动也纷至沓来,众多“折扣商品”与“满百送百”的商家行为是否藏有猫腻是消费者最担心的问题。下月起,国家发改委启用更为严格的法律条文给商家行为套上“笼头”。今天上午,江苏省物价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这一新规定做出详细解释。 

  “特价”不得高于前7日最低交易价 

  新规一:“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7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解释: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过去在“原价”的定义上没有具体时间规定,这次新增加了“7日”的时间限制,防止商家暗箱操作,也更符合现在商业行为特征,增加了执法的可行性。 

  与此相对应,如果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7日内的最低交易价格,就属于“虚假优惠折价”。特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7日内的最低交易价格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返券、送积分时提价也属价格欺诈 

  新规二:在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经营活动中,经营者标示的价格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解释:消费者在参加商场赠券等活动时常常会发现自己陷入了一个“连环套”,一次消费后拿到券再去下一次消费时,才发现商品标价似乎总在跟自己开玩笑,不多添点钱,手头的券根本用不掉,总觉得商家是不是故意把商品价格提高了。不过,有了这条新规定,消费者将不用再为此担心,如果发现商家抬高商品售价搞返券、送现金等活动的,可向物价部门举报,这种价格欺诈行为将受到重罚。 

  商家诱导消费者没成交也违法 

  新规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该行为不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 

  解释:过去物价部门在进行价格检查时,常常发现商家用“大字小字”、虚假广告等诱导消费者,但如果没有交易票据就无法进行处罚,新的规定加大了执法部门处罚力度,将更有效约束商家行为。 

  赠券使用范围需在店堂明示 

  新规四: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且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属于欺骗性价格。 

  解释:大多数商场搞赠券活动时,消费者花钱买了东西拿到券时才发现,这些券用起来还有种种限制。新规定要求各种限制条件必须在店堂显著位置明确标示,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商家想要玩花样就不那么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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